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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刑犯见义勇为,该被褒奖吗?

弘化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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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9日,江西首例缓刑犯因见义勇为减刑三个月的案例引关注。缓刑犯幸某表示,2024年3月,他发现有一老人漂在赣江江面,随后跳下水协助他人游百米将老人救上岸。

2023年11月,幸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2024年6月,吉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,依法裁定幸某减刑三个月。

这位男子,缓刑期间救了一位老人,用实际行动扶危济困,践行了传统美德,被当地县委政法委认定为“见义勇为先进个人”,在全县通报表扬,并获得了2000块的奖励。因为这个见义勇为的举动,又减刑三个月。

此事被媒体报道后,大多数网友对此事的结果都表示认同和支持。其中,“一码归一码”“奖罚分明”,是大家的主要看法和价值判断。

一个人,不管具体是什么身份,做了好事,就应该被褒奖。此事中,当地相关部门对救人者见义勇为的认定以及法院的减刑裁定,不因其身份不同而区别,把救人者的善举和善心看得更重要,是大家叫好的主要原因。

无论是相关结果还是大众对此事的态度,都是由一次救人引发的“连锁效应”。这些事叠加在一起,传递出一种可贵的“平等观”,体现了对这位缓刑犯个体正当权益的尊重和守护,也契合了“浪子回头金不换”“知错能改,善莫大焉”的传统朴素正义观。社会的善良与包容,大众的公正之心,都自然而然流露了出来。

因为见义勇为减刑,也是“有法可依”的必然结果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,罪犯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,或者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应当认定为有“重大立功表现”。也就是说,法院的决定,不仅合乎情理,也经得起“法理”的推敲和检验。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,就藏在这样的减刑裁定中。此前,浙江也有过类似案例,有当事人被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。

说回此事,如果说缓刑是法律给这位男子的一次机会,那救人就是他给自己的一次机会。只要自己不放弃自己,还有良知、底线,还有“向善向好”的想法和努力,并走在“自我救赎”的正道上,那一切都来得及。“见义勇为”的荣誉、“减刑”的结果,都代表着社会和法律的态度,是有力的证明。对于这位男子而言,最好的奖励与反馈,就在这里,所治愈、激励和唤醒的,除了他之外,还有社会上的更多人。 

惩罚不是目的,使违法犯罪人员改恶从善才是。教育,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,此案中的缓刑、减刑,本质上都是法律发挥教育作用的手段。相信经历过这些,这位男子会对是非对错有更清醒认知,对自己未来该走什么样的路、做什么样的人,也心中有数。类似案例一次次在现实中上演,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可以更牢固树立,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理念,也会更加深入人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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